1月9日,山东省卫计委发布《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》。
这是山东省卫计委对原有的《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“旧办法”)进行修订之后,新出台的文件。
2015年1月1日起,《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(试行)》开始施行,但有效期只到2016年12月31日,也只针对基本药物,其他药品和高值耗材参照执行。
新的《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办法”),自2017年1月起开始施行,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。
顾名思义,与旧办法相比,新办法覆盖面由基本药物扩展到了所有药品,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不良记录管理和市场清退制度。新办法也提出,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不良记录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。
此外,新办法和旧办法在企业犯下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不良记录,会受到何种惩罚上,并无甚差别。
这意味着,山东省卫计委在推出面向医药行业企业的不良记录管理之后,现已正式将其由基本药物领域扩展到所有药品领域,基本药物之外的其他药品由参照执行转变为必须同样执行。两个字的差别,却也使企业面临的监管环境,由政府可选项变味了必选项。
不出意外的话,下一步,高值医用耗材也将由参照执行不良记录管理,转变为必须执行不良记录管理。同样不出意外的话,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们不该存有的行为,也会对高值耗材企业们完全适用。
从《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》中找找答案,看看高值耗材企业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不良记录,会遭遇何种惩罚,企业需如何引以为戒?
赛柏蓝器械注意到,山东省的企业不良记录管理颇为严格,既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,也有一般不良记录。
企业在4种情形下,会被取消产品的集中采购资格,并2年内被彻底踢出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。这些情形包括行贿、造假骗取中标、恶意申投诉和供应假货,具体参见《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》第五条、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一款。
企业在11种情形下,会面临取消产品集中采购资格、以及2年内不能参与省级网上集采的处罚。这些情形包括低价恶意投标、不及时配送、中标产品擅自涨价、供应不合格产品等,具体参见《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二款。
在省级网上集采成为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必须的、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之下,不能参与省级网上集采,实际上也就离被踢出整个公立医疗机构市场不远了。
此外,还有针对企业其他不良情形的处理,如被吊销证件,被撤销GMP、GSP证书......以及,在企业被兼并收购等特殊情形之下,不良记录怎么办的规定等等。
如此“严格禁赛”,高值耗材企业们还需高度重视,提早学习,提前适应,提前找到应对之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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