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宝林药业有限公司、福建省闽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《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》(2016年第94号)要求提交自查报告。经现场检查,上述两家企业经营场所均转租给其他公司作为他用,已不具备药品经营基本条件,且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,不符合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及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的相关要求。现依据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及《总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自查情况的通告》(2016年第101号)的要求,我局拟注销上述两家企业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请上述两家企业在收到本公告7日之内,到我局申请办理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注销手续,逾期不提出申请的,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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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16年9月24日
2016年9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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