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《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》(2016年第94号)及《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自查情况的通告》(2016年第101号)要求,宜昌金阳药品器械有限责任公司(见附件)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,经检查核实,上述企业均已停止药品经营活动,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,且经省局政务网站公示无异议,依据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)第二十六条规定,现注销宜昌金阳药品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特此公告。
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16年9月20日
附件:
注销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药品批发企业相关信息(2016年第3号)
2016年9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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